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一帆,河南公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晓静,河南公为(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河南华诚房地(略),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出资向被告购买郑州上海商城负一层X号商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购房款。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5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但直至2009年2月27日被告才交付,已经构成违约。由于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x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名称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实际名称“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符,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且被告不同意原告将所诉被告名称变更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的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峥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