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东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路金园工业区XA3片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原告广东皇室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路西侧金园工业区XA2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告广东华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X路X号一层至六层。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被告李某,男,启东市X镇X街亚巴郎副食品批发部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经济特区东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皇室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经济特区东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皇室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汕头经济特区东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皇室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经济特区东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皇室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减半收取(略)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略)元,由原告汕头经济特区东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皇室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