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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X与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

法定代理人唐XX。

法定代理人罗XX。

委托代理人唐XX。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特别代理)。

上诉人唐X与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唐X人民币共计280,000元整(含已付的10,000元),上诉人唐X自愿放弃要求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按原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履行;

二、上诉人唐X自愿撤回对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

三、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赔付给上诉人唐X的保险理赔款直接汇致到唐XX的账务(开户名:唐XX,账号:(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珠山营业所);

四、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应付给上诉人唐X的理赔款应在双方收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后,于2012年2月27日前付清该款。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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