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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XX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

委托代理人邓XX。

被上诉人湖南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

上诉人邓XX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邓XX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XX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邓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建华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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