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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通许县电力装潢安装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民初字第155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志刚,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许县电力装潢安装队。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该单位职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通许县电力装潢安装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厉从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建筑材料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通许县电力装潢安装队于2010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建筑材料款x元。如逾期不还,从2007年9月9日(打欠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双倍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厉从德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于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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