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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X镇X路北海军气库南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襄渝二线第二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系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襄渝二线第二项目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损害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庞某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底款为x.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算账扣减,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庞某某执行标底款为x元,交法院诉讼费1840元,执行费1200元,共计x元。此款申请人庞某某已从法院全部领走,并出示收条,及结案证明1份,此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执行长苏武榜

执行员纪晓英

执行员杨全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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