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邓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x与被告邓xx离婚;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中属原告徐雍名下的产权份额归被告邓xx所有;
三、离婚后,被告邓xx继续居住使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原告徐x自行解决居住;
四、原告徐x应于2010年11月19日前支付被告邓xx经济补助人民币200,000元;
五、其余现在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不再分割;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0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