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0年9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燕青、代理检察员杨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从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包沪杭铁路客运专线松江特大桥390#墩等工程的施工,并指派被告人冯某担任该工程的负责人。2010年3月14日7时许,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带班班长李某某组织罗某、李某、王某(汽车吊车司机)等人拆除松江特大桥390#墩(墩高28米)模板作业。9时10分许,在吊车起吊第三层模板时,模板未脱模,李某某和罗某在未落钩卸掉吊车荷载的情况下,撬动模板,模板脱模后,下方桁架突然受力,桁架与模板分离,造成站在桁架上的被害人李某某、罗某随桁架从24米左右的高处坠落至地面,罗某当场死亡,李某某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的发生。经查,被告人冯某未落实专门的司索人员和指挥人员,指令无指挥及司索资格的李某某、罗某、李某等人进行拆模作业而致人死亡,被告人冯某对该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10年5月7日,被告人冯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于5月16日主动到公安某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闫某、李某、王某、安某某证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某管理规定,指派无资质的司索人员和指挥人员进行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能自愿认罪且施工单位对被害方已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吉良
审判员刘海林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朱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