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尚少春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安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