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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967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西段北X号院。

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少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安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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