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李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