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被告在外嫖娼,感染性病,并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且对原告态度冷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要求离婚系一时冲动,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3年5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徐某。婚后因被告嫖娼以及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产生矛盾,2010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在庭审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相信只要双方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