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某。
申请人钱某要求撤销对钱某某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8)宝民一(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钱某某死亡。现钱某某已重新出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钱某某死亡的(2008)宝民一(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一岚
书记员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