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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申请撤销钱某某死亡宣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钱某。

申请人钱某要求撤销对钱某某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8)宝民一(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钱某某死亡。现钱某某已重新出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钱某某死亡的(2008)宝民一(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一岚

书记员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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