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史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裴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