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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民三终字第55号上诉人邓某某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三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邓某某因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09)苏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原审被起诉人郴州市公证处提出了公证复查,但公证处作出了《不予复查决定书》,上诉人不服公证处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公证书纠纷。根据《公证法》第39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正机构应予以更正。”因此,是否撤销公证书的权利在公证机关以及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复查后拒绝撤销公证书,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敦先

代理审判员邓某湘

代理审判员张华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傅敏

裁定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原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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