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
被告江某,男。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某应当在一个半月之内修复上海市X村X号X室的抽水马桶漏水部位;
二、原告史某放弃其他诉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