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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诉江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史某。

被告江某,男。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某应当在一个半月之内修复上海市X村X号X室的抽水马桶漏水部位;

二、原告史某放弃其他诉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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