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塘合,淇县司法局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
二、其他双请,双方互不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财产保全费1274元,共计276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已于2009年8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建华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