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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塘合,淇县司法局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

二、其他双请,双方互不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财产保全费1274元,共计276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已于2009年8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建华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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