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某,男,1981年7月25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汤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罗某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000元,已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