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教师。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尚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请二被告偿还欠款7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尚某某、孙某某承担。经查,2009年7月14日,原告给被告尚某某开设的砖厂卖煤渣一车,因无钱支付,由当时担任砖厂会计的孙某某出具欠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尚某某、孙某某于2010年6月11日前给付原告黄某乙欠款73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锏喎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