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捕前住(略)。2000年9月任登封市X镇党委副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王某某,河南金色世纪(略)事务所(略)。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一案,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徐某某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x.60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徐某某以原判认定其贪污x.60元与事实不符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郑志军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