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再阻挡申请人赵某某的修建,申请人赵某某顺利完成了房屋修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