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xx诉被告申xx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邢xx。

被告申xx。

原告李xx诉被告申x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代理人邢xx、被告申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1992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2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均系离异),1997年2月双方矛盾激化后分开生活。1998年8月,原告在单位购买集资房一套。2000年8月份,原、被告又开始共同生活。但原、被告彼此性格不合,世界观不同,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一个人在外艰难打工,维持着家庭生活,而被告不但对原告不予照顾,反而对原告无故猜疑、指责,原告对被告的这种生活态度已经完全丧失了信心。从2007年元月份开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开生活,让其搬出房屋,但被告拒不腾房,也不离开,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搬出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申xx辩称:原告和被告1991年年底认识,共同生活到现在,在1999年6月至12月分过一段时间,这个房子是房改房,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一直按照夫妻名义生活的。中间做过小生意,但是一直在赔钱,后来被告就不同意原告乱做生意了,因此产生矛盾。要么房子一人一半,要么被告一分不取。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系离异,长期共同生活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共同生活的琐事而产生纠纷。2007年9月13日李xx、申xx出具声明一份,约定“西工区X路X号院的住房归李xx所有,位于石油路的省建三公司机械化施工工程处表面处理厂归申xx所有”。x单位出具证明一份,证明x的住房是李xx以个人名义集资购买,全款由李xx出资。洛市房产证x号载明李xx是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主张自己也为该房出过资,做出该声明是为了维持关系而做的退让。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同居生活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以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情况也不符合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x房产是双方共同财产。原、被告于2007年9月13日出具的声明对财产的归属的约定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房产为李xx的个人财产,被告不予搬出行为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搬出x号房产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限被告申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搬出x号房屋。

本案受理费用100元,由被告申xx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少先

审判员:陆红雨

审判员:张罗炜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