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环西路万商大厦四楼。
被告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三重大厦28A。
本院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源公司)、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答辩期间,被告粤源公司以自己与原告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为由,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7月30日曾某某与粤源公司所签订的《工程管理承包协议》和2009年8月1日粤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实了曾某某与粤源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事实,且双方合同指向的工程项目座落在湖南省衡阳市,故合同的履行地在湖南省衡阳市。因此,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妥。粤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审判员王洪峰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