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户(略),现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户(略)。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6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还款日期为2009年农历7月。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赵某某分别于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0年7月30日前偿还2000元。
二、原告李某某其它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