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彭某某诉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