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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某,男,53岁,汉族,农民,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

审判长李某君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某国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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