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某,男,53岁,汉族,农民,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
审判长李某君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某国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