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六层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君本(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君本(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方唯,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诉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宋旭东、代理审判员刘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网的委托代理人王磊、王磊,被告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乐视网起诉称:我公司享有电视剧《女孩冲冲冲》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风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暴风影音网站(www.x.com)上,提供“暴风影音”软件的下载安装,并通过该软件向公众提供《女孩冲冲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暴风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7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千元,共计4万元。
被告暴风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已通过对案外影片《飘》的播放过程进行公证的方式,证明了“暴风影音”软件在线播放影视剧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而在《女孩冲冲冲》的播放过程中,播放界面下方显示出了清晰的URL地址,该地址已显示该电视剧来源于土豆网,而且土豆网上确实存有该电视剧,因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36集电视剧《女孩冲冲冲》(以下统称涉案电视剧),由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福纳影视艺术学校、南京福纳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摄制。涉案电视剧在播放过程中显示该剧版权归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福纳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
2009年7月3日,涉案电视剧获得江苏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苏)剧审字(2009)第X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009年7月1日,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福纳影视艺术学校共同出具《权利声明书》,表示作为涉案电视剧的投资(出品)单位,对于南京福纳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相关权利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
2009年7月13日,南京福纳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予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后者又将上述权利以同样之形式授予本案原告乐视网,授权期限为5年。
2009年10月24日,乐视网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其公证主要过程为: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打开“暴风影音2009下载-暴风影音万能播放器-暴风影音播放器免费下载-x.com”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运行了“暴风影音2009”播放器软件,在下载过程中浏览了该网站的相关页面;在“暴风盒子”界面中搜索并播放涉案电视剧的部分内容;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软件对上述过程进行录像;卸载“暴风影音2009”播放器软件。
2010年6月12日,乐视网与北京市君本(略)事务所签署委托合同,约定在乐视网与暴风公司因包含涉案电视剧在内的六部影视剧产生的著作财产权纠纷中,由北京市君本(略)事务所代理一审诉讼事务,代理费共计一万八千元。
2010年6月12日,北京市君本(略)事务所向乐视网出具数额为一万八千元的发票一张。
暴风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内容主要是证明其在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链接内容来自土豆网、其暴风影音软件中已无涉案电视剧。该公证过程主要如下: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进入“暴风影音”网站首页,下载“x-1224.exe”文件,运行该文件,在计算机中安装“暴风影音”软件。启动该软件,在首页页面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飘”,显示共搜到338个结果,其中排列在前面的搜索结果均为视频文件,均显示“来源:x.com”。将鼠标置于倒数第五个结果下面的“来源:x.com”,显示网址为“http//www.x.com/x/id/x”。点击第五个搜索结果旁边的“查看专辑内容”,显示电视剧《飘》的相关剧集“乱世佳人A1、乱世佳人A2、乱世佳人A3、乱世佳人B1、乱世佳人B2、乱世佳人B4”等内容,点击其中的“乱世佳人A2”、“乱世佳人B2”进行播放,均可正常播放。在“飘-搜索结果”页面上点击搜索结果中的“x.com”,进入“飘-视频豆单合集-土豆网”页面,在该页面上分别点击视频“乱世佳人A2”、“乱世佳人B2”进行播放,均可正常播放。暴风公司称上述过程可证明其在提供涉案电视剧在线播放服务过程中系搜索链接行为。
返回到“暴风影音”首面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女孩冲冲冲”,搜索结果显示“抱歉,由于相关法律的限制,我们无法向你提供完整的搜索结果”。暴风公司称上述过程可证明其网站上已无涉案涉案电视剧的链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涉案电视剧的DVD光盘、(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X号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聘请(略)合同、(略)费发票、(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根据涉案电视剧在播放过程中显示的署名情况,虽然有多个单位作为联合摄制单位在其上署名,但在片尾注有“该剧版权归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福纳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应视为相关单位就涉案电视剧的版权归属达成了一致意见。据此本院认定,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福纳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与苏州福纳影视艺术学校共同出具的《权利声明书》中,确认南京福纳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就涉案电视剧的版权进行转让及授权。南京福纳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经层层转授将涉案电视剧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本案原告乐视网。上述授权过程完整有效,本院据此认定乐视网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
综合分析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暴风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乐视网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乐视网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暴风公司是否侵犯了乐视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案中主要取决于暴风公司在播放涉案电视剧过程中提供的是否为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暴风公司辩称其已通过案外影片《飘》的播放过程证明“暴风影音”软件在线播放影视剧时提供的系搜索链接行为,涉案电视剧在播放过程中显示的URL地址表明涉案电视剧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暴风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暴风公司的论证只有在播放界面上显示的URL地址确系真实的前提下或“暴风影音”软件仅具搜索链接功能的情况下方可成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暴风公司应就涉案电视剧播放界面上的URL地址是否真实予以举证,但却未予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暴风影音”软件除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外,还可进行本地播放,暴风公司在播放《飘》的过程中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并不必然得出其在涉案电视剧的播放过程中提供的亦是搜索链接服务的结论,两者缺乏一一对应关系。综上所述,暴风公司对其辩论意见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据此认定暴风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系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之二,基于对暴风公司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其应当赔偿乐视网合理的经济损失。在无证据证实暴风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数额或给乐视网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本院将根据涉案电视剧的首播时间、知名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乐视网主张支出的合理费用为三千元,并提供了相关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元,共计三万九千元;
二、驳回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鹏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代理审判员刘岭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