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任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现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53.07元,由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
审判长邹靖宇
审判员卢颖
代理审判员袁哲云
书记员金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