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朱某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27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24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88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朱某应于2010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鉴定费人民币108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3080元,扣除被告朱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被告朱某应另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1080元;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7.5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原告预付,被告应于2010年12月24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1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