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上海交运便捷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某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交运便捷货运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陆某医疗费人民币1703.4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元、交通费人民币150元;
二、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交运便捷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