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1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刘某租赁费、拆某、运输费合计x元。
二、原、被告双方因本次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