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原告尤某
原告尤某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原告陆某、尤某、尤某人民币30万元(该款支付至建设银行张军账号:);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负担(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建设银行张军账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陆某英
代理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