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4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