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甲,女,成年。
被告黄某乙,女,成年。
被告黄某丙,女,成年。
原告樊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樊某于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樊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周国强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