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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韩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元,由上诉人韩某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宏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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