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韩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元,由上诉人韩某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宏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