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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355号

原告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贾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育费。被告何某某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贾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4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1993年3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何某”,现随被告何某某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何某晓”,现随原告贾某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经常为家务琐事生气、打架。2006年11月25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赌气回其娘家居住生活,2006年11月24日,原告贾某以与被告何某某夫妻不合要求离婚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07年4月2日向原、被告下发本院(2007)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并未和好,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贾某提出离婚,被告何某某同意。

二、婚生子“何某”由被告何某某抚养、婚生女“何某晓”由原告贾某抚养,抚育费均由其自理。

其它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国强

审判员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王志刚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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