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舞钢市X镇黄庄至瓦房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岗村路段时,撞住行人金xx,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陈某及金xx受伤,其中金xx经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受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60000元,且赔偿金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供认不讳,所供肇事时间、地某、情节与证人姬某、姜某证言相一致;且有有关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悔罪,且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天禄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占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