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
被告吴某
被告吴某
被告张某(曾用名吴X)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原为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案外人吴某民。吴某民与季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子女吴某、吴某、吴某、吴某。原告翁某系吴某之子,吴某于1999年12月1日过世。吴某系被告张某之父,于1993年3月4日过世。2004年12月15日,吴某民与季某购买系争房屋,并于2004年12月30日取得房屋产权证。2007年9月13日季某过世,2008年7月9日吴某民过世。原告以其为同住人,吴某民与季某购买系争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翁某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翁某所有,被告吴某、吴某、张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变更产权相关手续费用由原告翁某承担;
二、原告翁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吴某、吴某、张某各人民币x元(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