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临颍县大郭某大郭某第七村X组。
负责人郭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段书予,河南豫龙(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董某某,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临颍县大郭某畜牧兽医工作站。
负责人王某丙,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该站会计。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郭某戊。
上诉人临颍县大郭某大郭某第七村X组(以下简称为大郭某七组)因土地行政登记及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2009)漯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郭某七组的负责人郭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段书予、被上诉人临颍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华、董某某、被上诉人临颍县大郭某畜牧兽医工作站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丁、李某某,被上诉人郭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成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2009)漯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杨巍
代理审判员郭某凌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苗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