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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X区。

被执行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

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XX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3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7月28日,本院向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提取该公司应向被执行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的x.7元。2011年9月13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024元后将x.7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XX,李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申请执行人李XX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1年8月26日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案已执行x.7元,未执行x.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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