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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靖边县交警队干警。

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1997年9月29日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叫冯××,现年13岁。婚后开始双方感情尚好,之后,被告不理家务、不尽家庭义务。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诉请离婚,婚生子冯××由被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承担,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2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在靖边县X镇民政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冯某岐的结婚证现已丢失)。1997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生有一子叫冯××。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靖边县X镇X村的住房一套及个人生活用品若干。原告以被告不理家务、不尽家庭义务为由向本院涉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原、被告婚生子冯××由被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承担。

三、家庭共同财产:位于靖边县X镇X村的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已履行)。

四、原、被告双方个人生活用品各归已有(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O一O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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