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又名马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8年8月20日,被告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马某某贷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向原告出具了贷款条据。此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现诉请由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偿还贷款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出具了贷款条据一支,载明“今贷到马某福人民币x元整,月息0.15”。之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马某某贷款x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从2008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