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退休职工。
本院2010年5月21日受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滕某某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尚清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