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滕某某与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退休职工。

本院2010年5月21日受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滕某某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尚清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