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8月20日原告张某某就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9月29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当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x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辩称,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未还属实,当时是用于风雨桥工程,现因工程款未到位,欠款太多,被告会想办法及时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内偿还,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因工程款未到位,对x元欠款一直拖延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偿付所欠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尚清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