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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诉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严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南郑县公安局牟家坝刑警队民警,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兰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南郑县X镇完全小学教师,外出下落不明,身份证号:x。

严某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应由兰某某支付严某代偿的民间借款本金x.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2700元,以上共计x.00元。因兰某某躲债外出下落不明,也未按法院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兰某某个人在银行的工资存款(包括全部劳动收入)x元之内予以冻结、扣划,用于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刚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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