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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个体户(略)—X号2—4—X号。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焦化厂职工,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北执字第X号黄某乙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人询问了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北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0)北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俭为

审判员胡进

审判员韦国伦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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