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某某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省锦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某某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裁字(2010)第X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岩
审判员浦冬
助理审判员孙延庆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