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勇,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建功,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王某乙因诉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原安阳市郊区规划建设局)建筑工程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王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勇、王某丙,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李某丁,被上诉人李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建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行复字第X号批复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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