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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王某乙诉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建筑工程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勇,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建功,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王某乙因诉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原安阳市郊区规划建设局)建筑工程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王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勇、王某丙,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李某丁,被上诉人李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建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行复字第X号批复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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