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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荥广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侯延晖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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