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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国卿

代理审判员滕胜利

人民陪审员刘亚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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