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国卿
代理审判员滕胜利
人民陪审员刘亚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杰